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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邢臺電(記者張會武 通訊員趙增強、王鵬)近日邢台一未滿7周歲的男童劉某,隨外公柴某去施工工地玩耍時,被正在作業的鏟車碾壓致死。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,劉某父母將柴某、車主李某和施工方場主郭某一併告上邢台縣法院。
  2014年2月28日,郭某與李某達成平整場地的協議,李某又與柴某達成口頭雇佣柴某駕駛鏟車的協議。當日下午,柴某帶著外孫劉某駕駛鏟車來到工地。開始外孫在鏟車內玩,後柴某覺得外孫影響工作,就將他放到郭某停放在場地的車中,便繼續駕駛鏟車作業。由於鏟車的視線盲區,柴某在駕駛中沒有看到已經從郭某車中下來,正在場地玩耍的外孫,致使自己將外孫劉某碾壓致死。慘劇的發生給劉某的父母造成了巨大的身心傷害,同時在經濟賠償中也沒有達成一致意見,劉某的父母無奈訴至法院。
  邢台縣法院審理認為,劉某父母應承擔對劉某監護不力的責任,被告車主李某與被告場主郭某達成承攬協議後,雇佣沒有駕駛資格的柴某作為司機進行施工。因在車輛的提供和駕駛員的選任上存在過錯,應承擔相應責任。
  被告柴某作為劉某的外公,在領著劉某來到工地後,有看護責任,本應精心照看,而卻將劉某帶入施工工地現場後疏於管理,致使其駕駛的正在作業的鏟車將劉某碾壓致死。是此次事故的直接侵權人,與車主應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。
  被告場主郭某明知是危險的施工工地,在發現柴某帶著劉某進行作業時未及時予以制止,並允許柴某將劉某放在自己的車上,且沒有盡到必要的註意義務,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  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的相關法律條款規定,最終依法判決車主李某賠償劉某父母各項損失的80%;柴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場主郭某賠償劉某父母的各項損失的10%,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。
  (原標題:外公無證開鏟車將7歲外孫無意軋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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